組織機構
章程
天津市作家協會章程
天津市作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天津市作家協會是中共天津市委領導的天津市廣大作家自愿結合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廣大作家、文學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繁榮文學事業、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二條 天津市作家協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牢牢把握意識形態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緊緊依靠廣大作家和文學工作者,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努力推出更多無愧于民族、無愧于時代的優秀作品,不斷滿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為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強大的價值引導力、文化凝聚力、精神推動力。
第三條 天津市作家協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和法規,按照章程積極主動開展工作。
第四條 天津市作家協會全面貫徹為作家服務的宗旨,認真履行政治引領、團結引導、聯絡協調、服務管理、自律維權、推動創作的職能,把協會真正辦成天津市廣大作家和文學工作者之家。
第五條 天津市作家協會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群團發展道路,堅持黨對作協工作的統一領導,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與時俱進,改革創新,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防止和克服機關化、行政化、貴族化、娛樂化傾向。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加強學習型組織建設。組織作家學習貫徹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不斷提高文學隊伍的思想道德修養、科學文化素養、文學藝術學養。
第七條 堅持文學創作的正確方向。尊重和遵循文學創作規律,樹立精品意識,實施精品戰略。提倡題材、體裁、形式的多樣化,鼓勵各種藝術風格、流派的充分發展。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學習和借鑒世界各國優秀文化成果,鼓勵探索創新,多出優秀作品,不斷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藝術水平。加強文學公共服務,開展文學普及工作,把最好的精神食糧貢獻給人民。
第八條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引導廣大作家深入生活、扎根人民,鼓勵和幫助作家從現實生活中汲取營養,豐富自己,努力反映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反映人民群眾建設新生活的偉大實踐,弘揚中國精神、傳播中國價值、凝聚中國力量。
第九條 加強文學理論建設和文學評論工作。提倡和鼓勵不同學術觀點和學派的自由討論,樹立和發揚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文學批評風氣,切實加強對創作思想的價值引導。
第十條 加強文學隊伍建設。發現和培養文學創作、評論、編輯、翻譯等新生力量,加強對網絡作家等新文學群體的培養,關心青年作家成長,大力扶持少數民族作家,努力增強天津文學事業發展后勁。
第十一條 努力辦好本會所屬的雜志和網站等文學傳媒。堅持政治家辦報辦刊思想,樹立正確導向,不斷提高質量,努力實現思想性和藝術性的統一、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統一。
第十二條 積極開展文學交流活動。推進京津冀文學一體化發展,加強同中國作協和其他省市作家協會的文學交流,踴躍參與國際文學交流活動,增進天津作家與中外作家的聯系與溝通。
第十三條 加強自律維權工作。依據憲法、法律和本章程規定,加強協會管理,倡導會員自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會員從事正當文學活動的自由。
第十四條 適時組織全市性的文學評比活動,對優秀的文學作品和人才給予表彰。積極組織推薦我市優秀作家和優秀文學作品參加全國性的主題創作和評獎活動。
第十五條 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系,與黨和政府有關部門密切合作,為會員從事創作、評論和其他文學活動營造良好的環境和氛圍、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服務。
第十六條 做好對基層文學社團的業務指導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七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十八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發表或出版過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學創作、理論評論、翻譯作品、網絡文學作品者,或從事文學的編輯、教學、組織工作有突出成績者,由本人申請,由各區(行業)作家協會或宣傳文化部門推薦,或由本協會2名以上會員介紹,或由中國作家協會會員1人以上介紹,即可申報會員。經評審委員會討論通過,報作協黨組審議批準,經公示無異議后,即為本會正式會員。
中國作家協會會員,凡調入本市工作、生活的,經向協會報備確認后,為協會當然會員。其他省級作家協會會員調入天津工作、生活的,可向本協會提出轉會申請。
第十九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并具備條件的各區或行業協會,向本會提出申請,經作協主席團審議批準,即為團體會員。
第二十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委托工作、向本會提供作品的義務;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對本會工作及領導有建議、批評和監督等權利。
第二十一條 會員的創作成果、著作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要求本會予以保護。本會有責任提供法律咨詢、協調糾紛等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時,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由評審委員會確認后終止其會籍。
會員如嚴重違反本章程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按有關程序辦理,終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二十三條 會員入會、退會及取消會籍等事項采取公告形式。
第四章 組 織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天津市作家協會代表大會。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和批準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天津市作家協會章程;
(四)選舉產生委員會;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代表大會代表,由團體會員組織居住地或本系統所屬會員民主協商,選舉或推舉產生。
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委員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審議本會年度工作報告;
(三)批準委員會個人委員的變更和增補;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負責執行代表大會和委員會的決議,并處理本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委員會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六條 委員會由個人委員和團體委員組成。其中,個人委員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團體委員由團體會員從其主要負責人中民主協商、推舉產生,報請代表大會主席團審議通過。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委員會委員的變更和增補,由團體會員推舉人選,報請主席團審議通過。委員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主席團召集,必要時由主席團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委員會不能如期召開的,可采取其他方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委員會選舉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1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或專職副主席召集,每年根據任務需要舉行。秘書長在主席團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根據工作需要及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和若干由相關作家、評論家等組成的專門委員會,在主席團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必要時設立名譽職務。其具體人選由委員會推舉或主席團聘請。
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社會資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天津市作家協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本會所屬企業、事業的資產隸屬關系不得任意改變。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天津市作家協會的英文全稱為:
TIANJIN WRITER'S ASSOCIATION
天津市作家協會會徽圖案內容為:以“津”字構型,形如以手握筆進行書寫,象征書寫美麗天津、繁榮文學事業。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于天津市作家協會委員會。